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在今天上午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記者會上,針對備受關注的性別歧視、性騷擾等問題,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回答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提問時表示,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了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明確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工等人員時,應當查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據介紹,2023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22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有85221位網民提出了423719條意見,此外,還收到了近300封群眾來信。
“總的認為,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優化婦女發展環境、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修訂草案聚焦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突出問題,回應社會關切,具有較強的現實性。”臧鐵偉表示,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休息休假權益,及時發現、有效防止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等。
臧鐵偉介紹說,二次審議稿在初次審議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加強婦女權益保障:進一步突出對婦女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將修訂草案第六章“人格權益”前移作為第三章,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并增加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規定。
增加有關強制報告與排查制度的規定,明確基層政府與群眾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方面的職責,及時發現和處理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增加有關入職查詢制度的規定,有效預防學校發生對未成年女性的性騷擾、性侵害;增加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生育休假權益,促進國家生育政策落實。
明確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進一步消除就業歧視。
此外,二次審議稿在修改完善過程中,進一步強化了有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制度設計中注重壓緊壓實責任、落細落實舉措,進一步明確基層政府、群眾自治組織、婦聯聯合會等方面有關職責,完善具體工作舉措;結合新增法律規定,完善有關法律責任,增強制度剛性,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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