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生育難產的增加產假多少天(女職工生育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近期有很多讀者朋友咨詢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相關的法律問題,郭律師匯總了一些女職工職場中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以問答的形式跟大家進行分享。由于篇幅所限,所以共分為上下兩篇文章發布,希望大家讀完后能有所收獲。如果大家讀完后,仍然有其他不清楚的問題,可以進行留言,郭律師看到后會第一時間進行解答。
1. 女職工“三期”分別具有什么含義?
孕期,是指女職工懷孕的期間(從懷孕一直到分娩之日);
產期,是指女職工生育的期間(從分娩之日到產假期滿);
哺乳期,是指從女職工產假期滿,到嬰兒滿1周歲的期間。
2. 女職工產假能休多少天?(含難產、流產)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
1.國家規定的產假為98天+各地獎勵天數。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注:目前各地區延長的產假天數以30天、60天居多,各地政策不太一致,例如遼寧就是98天+60天=158天,因此具體延長天數,還要看當地具體的生育假期政策。
3. 女職工生完孩子后,丈夫有陪產假嗎?
按照法律規定,妻子生育后,丈夫是依法享有陪產假的。陪產假一般在7天-30天不等,具體要看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如何規定的。例如北京、遼寧、廣東、江蘇是15天,而山東、天津則僅7天。
4. 女職工“隱婚”、“隱孕”、“隱育”入職,屬于欺詐嗎?
不屬于欺詐,雖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是一般僅限于與訂立勞動合同相關的事項,例如本人學歷、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等,而女職工的婚姻狀況、懷孕狀況、生育狀況均屬于個人隱私,是法律賦予女性的基本權利,即使入職時候有所隱瞞,也不屬于欺詐。
5. 單位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條款是否有效?
無效,相信很多“已婚未育”女職工,或多或少都面臨過不同程度的職場就業歧視或限制。更有甚者,某些企業會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規定:入職后若干年內,不得進行結婚或者生育,否則應當支付違約金,甚至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限制性規定。其實郭律師可以負責任地告訴大家,企業這類條款,即使勞動者簽字確認了,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國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其結婚或者生育的內容。
6. 女職工懷孕了,能否請求企業給予適當的特殊照顧?
可以,對于一些懷孕的女職工,尤其是孕晚期的女職工,很多企業都會給予特殊照顧,而且女職工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以及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單位申請減輕勞動量、不加班、不夜班、每天適量工作等訴求,一般來講對于懷孕的婦女,用人單位都會予以特殊保護。
7. 女職工想要保胎,有“保胎假”嗎?
關于保胎這個問題,很多地區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保胎假”,但是個別地區,例如江蘇就對此進行了明文規定,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持有醫療機構證明可以申請“保胎假”。雖然多數地區并沒有明文規定保胎假,但實際上“保胎假”也是一種“病假”,只要懷孕女職工根據醫囑確實需要臥床休息或者保胎的話,申請休病假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
8.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誰支付?
回答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來看,如果女職工已經參加了生育保險,則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可以享受“生育津貼”,此時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沒有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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