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后補領。

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補辦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1、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2、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