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對于打工者和用人單位都非常重要。實踐中,對于雙方都要按照法律要求和自身實際簽勞動合同。可是,如果合同無效,合同的簽訂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打工者的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用人單位的風險也會增加。那么,如何保證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呢?

一起看一下哪些情形可以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規定的比較明確,可是實踐中還是出現很多問題和爭議,我們逐個情況分析一下:

哪些情況可能構成欺詐

主要是求職者在求職中,沒有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地說明和提供自身的情況。

比如說,夸大了自己的經歷和能力,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材料、資質證明材料,提供虛假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女性隱瞞自己已經懷有身孕等等。

這些情況能不能構成欺詐,需要用人單位在招聘條件中有明確的說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應的條件,即使出現了隱瞞和虛假的一些情況出現也很難認定為欺詐。

所以對于打工者,要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提供自身的情況。

對于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明確對于招聘崗位的具體條件說明。

這樣,打工者和用人單位才能真正達成合意,避免出現后續糾紛。

哪些情況可能構成脅迫

打工者和用人單位都可能構成脅迫。

比如說,打工者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威脅用人單位對招聘人員有影響的負責人;用人單位以不給辦理相關手續為由威脅打工者變更勞動合同等。

具體能不能構成脅迫,要看威脅是否達到一定程度,脅迫人的主觀惡性,脅迫與簽訂合同的因果關系。

所以,無論對于打工者還是用人單位,簽訂變更勞動合同的手段要正當。

哪些情況可能構成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作為合同無效的一種事由,需要達到欺詐、脅迫能達到的讓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比如說,單位處于困難時期,打工者依靠自身業務中高額訂單請求變更勞動合同;員工患病醫療期內,單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有可能構成乘人之危。

實務中對于乘人之危導致合同無效并不好裁判,相應的證據需要注意收集齊全。

這樣的規定有利于打工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穩定,也有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樹立。

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法律對于用人單位法定責任和勞動者權利有明確的規定。

比如說,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長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工作條件不得違反國家衛生和安全的法律規定,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等。

如果違反,這些合同約定都是無效的,打工者對于自身造成的損害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最后,需要說明,有些合同內容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且,合同的無效,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出現爭議和矛盾還需要依據勞動相關法律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