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城務工農民工工傷認定問題

被稱為城市建設生力軍的農民工是建筑行業的主要務工者,其主要工作地點是危險系數較高的工地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稍有疏忽便極易發生傷亡事故,因此產生的工傷認定案件亦較多。由于建筑行業大量存在非法分包轉包的現象,用工形式極不規范,再加之有的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年齡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這些都給工傷認定帶來諸多問題。本文將分析關于農民工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相關問題。

一、進城務工農民工因工傷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依據此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因工傷亡的依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用工單位存在違法承包轉包情形,農民工因工傷亡的,如何確定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

建筑行業要求施工者具備特殊資質,當用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違法層層分包轉包時,往往遇到不具有用工資質的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難以判斷的問題,在此種情形下,如果發生工傷事故,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依據此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還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工傷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此問題有觀點認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已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樣也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調整。

我們不認同上述觀點,認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因工傷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首先,《勞動法》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未作禁止性規定。其次,《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依據上述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只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就和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因工傷亡應依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就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的問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答復如下: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2010)行他字第10號】。

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情形將普遍存在,況且我國法律法規并未對農民的退休年齡做出規定,應當依法認定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平等保護這一相對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