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要補償我嗎?

法律意見

用人單位自您入職后一年不和您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補償方式,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自您上班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主張的期間是從入職的第二個月起到單位和您簽訂勞動合同為止,但是最長不超過11個月。也就是您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如果入職一年了都沒有和您簽書面勞動合同,除了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外,還視單位和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該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違反規定不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您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滿足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例如您和公司先后簽了2次合同都已到期,準備第3次再簽時,用人單位有義務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向您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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