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有很多被征收人自己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拆遷范圍內,但是因自己的房屋并無產權證明,經過評估后補償要低于有證房屋。

經過對眾多無證房屋的歸納,基本原因是因房屋建設較早未辦產權證、地區政策產權證明遲遲未辦理、在原有宅基地重新翻建房屋和原產權證不符等等原因,但歸納起來無證房屋為違法建筑的并不多,在我國這種房屋也是普遍存在的,雖然此類房屋和有證房屋并無差別,但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會以無證房屋補償低于有證房屋為理由,減少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可見,這種行為是不合理的。

那么,無證房屋現狀是怎么樣的?遇到無證房補償比有證房屋低很多又該怎么辦?

無證房屋權利歸屬

首先要明晰的就是無證房屋的權利性質。如果房屋已經辦理權證,那么房屋人就有不動產的物權,反之房主無權。因為無證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物權未設立,只有等到權證辦理完畢之后權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權利。盡管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期待權的相關權能,但就法理而言權利人對無證房屋的期待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可繼承性。

無證房屋現狀

無證房屋面臨拆遷的現象并不少,而房屋的權證何時能辦妥遙遙無期,如在權證尚未辦畢時,該房屋又面臨拆遷時,就容易滋生糾紛。隨著經濟房價的飛漲,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價格。因此,無證房產只能享受有限的保護,產權人應該及時辦理房產證明。

無證房產拆遷補償考慮因素

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征收補償方案。

①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經發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將被征收而惡意搶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補償。但無論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屬于違建,對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權都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②房屋建造的時候是合法的,但沒有合法產權證明,是由于不可歸咎于其自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且如果被拆遷人在上述房屋內已長期生活居住,應當得到合法補償安置。

無證房補償比有證房屋低很多該怎么辦?

無房產證的房屋如果是違法建筑的,是不給予補償的,如果是沒房產證的合法建筑,當事人對補償不滿意的,可以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我們來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以法律規定對于無證房屋并沒有一些拆遷方所言就一定是違建,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拆遷方要對拆遷區域涉及的房屋進行調查,要考慮房屋建造的年代、建造時的相關規定以及是否存在相關部門不作為等因素來綜合確定相應的安置補償方案。很常見一種是因為歷史遺留的原因,房屋建造的伊始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雖然沒有合法的權屬證明,但是應當符合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不應該被區別對待。

無證建筑不一定就是違章建筑,拆遷方應得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使被認定為違章建筑,除特殊情況,也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那么,哪些無證房屋是可以進行補償的?

1. 祖宅。在農村祖上傳下來的房屋,其房屋是在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即使沒有房產證,但其房屋的合法性是無異議的,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

2.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房屋在農村,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之前法律規定并未完善,對于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管理比較松,法律也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房屋需要辦理房產證,因此08年1月1日以前是法律的界定,之前建造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

3.歷史遺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記制度并沒有完善時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這期間有房屋補貼的,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