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如何辦理手續?離職手續這一關系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事項向大家做簡要介紹。

一、勞動合同到期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后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也可能會不再續簽或者勞動者自己提出不再續簽,從而終止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兩者有什么區別嗎?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提出是否續訂的通知,勞動者同意續訂的,續簽新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其他情況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之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二、勞動合同未到期離職或解聘

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也可以自行離職,或者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之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