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合同的時候,由于不知道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的內容,往往在合同中遺漏某些條款。那么哪些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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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劉瑞鳳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劉瑞鳳律師補充:

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

(一)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四)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五)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六)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七)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八)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