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到離職經濟補償標準,大多數人會說,被公司辭退賠償N+1.實際上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并不一定是N+1..

先說一下N+1的由來。N是指工作的年限,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按0.5計算,6個月到1年按1年計算,以此類推,比如一個員工工作了7年零2個月,那N就是7.5,如果工作了7年零6個月那N就是8. +1又是什么呢,是指代通知金,(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就是這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前12個月收入(不是單純的工資)的月平均數。

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按照N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存在以下過錯:1、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6、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10、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

五、勞動合同終止;1、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2、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任務完成的;4、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6、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以下情況,需要支付2N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從法律上來講,2N+1,這個真沒有。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因為勞動法是對勞動者保護的法律,他的很多的條款都偏向于勞動者,再加上很多的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規范行為,所以在談離職補償的時候金額的幅度會比較大。在我的從業經歷中,高的有談到2N+3的,也有把錢談沒了的。

總之,在公司簽字前一定要看清楚,問清楚,想清楚。談判時盡量一開始往高談,然后再慢慢談,要相信HR也是打工者,大多數還是會去爭取的(一般談之前領導會給個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