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會因各種各樣的原因產生房屋租賃糾紛,如續租時出租人變更條件,或者抬高房價等。那么,出現房屋租賃糾紛給怎么辦呢?

一、房屋租賃的常見糾紛有哪些?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變更某些條件,承租人不同意的;

2.租約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繼續出租,承租人還想繼續租賃的;

3.租約期滿后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

4.出租人以原租約期滿為由隨意抬高房租。

二、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仲裁法》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