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生活中難免遇到親人離世的情況,很多時候親人因忌諱提早訂立遺囑,認為訂立遺囑不吉利,所以沒有在身體還可以的時候訂立遺囑,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話又著急去訂立遺囑,這個時候很多人因為不懂法,訂立的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了很多的遺囑不能成立,本來想把遺產給最孝順,最乖巧的那個孩子,就因為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沒有生效,因而導致遺產沒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給子女。

律師辦理過很多“遺囑繼承”糾紛案件,現在將辦案過程之中總結的經驗介紹給您,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現在我把我辦理過的一起公證遺囑繼承案件為例介紹給您:

案件介紹:

一、原告訴稱:

何生于在法院訴稱:何古稀和郭成系夫妻關系,何文和何生于均為兩人的養女。郭成在2014年6月27日去世,何古稀在2015年4月22日去世。2003年2月7日,何古稀和郭成立下了一份公證遺囑,依照遺囑內容,本案位于海淀區的訴爭房屋應當由何生于繼承所有。此外,兩人還有存款31.5萬元,現為了分割財產,因此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1、何生于繼承訴爭房屋;2、依法分割何古稀和郭成名下的存款。

二、被告辯稱:

何文在法院辯稱:我和何生于均為何古稀和郭成的養女。對于兩名老人的遺囑,我不予認可,我主張依照法定繼承訴爭房屋。對于其他的財產,我申請調取銀行的開戶明細來明確其他財產的具體數額,基于我贍養老人較多,同時我經濟條件差,因此我要求多分。

三、法院查明:

何古稀和郭成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沒有生育子女,何文、何生于系兩人的養女。2014年6月27日,郭成去世;2015年4月22日,何古稀去世。

1994年4月2日,何古稀和北京市某國有單位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購買了103號房屋,同年8月2日,何古稀取得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在本案庭審中,何生于主何文03號房屋應當依照遺囑繼承辦理,并提交了兩份公證遺囑,其內容為:立遺囑人何古稀,男,1929年10月4日出生,現居北京市海淀區103號房屋。我和妻子郭成共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去的103號房屋,房產證號為號。我去世之后,上述房屋屬于我所有的份額歸何生于所有。本遺囑一式三份,我持兩份,公證處留存一份。立遺囑人:何古稀,2003年2月7日。

第二份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郭成,女,1926年12月23日出生,現住北京市海淀區103號房屋。我和丈夫何古稀共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區103號房屋,在我去世之后,我愿將上述房屋中屬于我所有的份額歸何生于所有。本遺囑一式三份,我手持兩份,公證處留存一份。立遺囑人:郭成,2003年2月7日。

該公證處在2003年2月7日出具了兩份公證書對上述兩遺囑進行了公證。經法院質詢,何文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其認為郭成在1998年、2000年有過腦梗病史,對其意思表達能力構成了一定的影響,同時在做公證的時候,何古稀和郭成已經70多歲,年事已高,因此表達能力也會有所影響,因此申請對制作公證遺囑時的筆錄、錄音錄像進行調正,確認真實性。何文還表示自己與何生于的經濟條件懸殊很大,而兩老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吧房子留給了經濟條件較好的何生于,因此對遺囑的真實性存疑。為此,何文提交了郭成的住院病歷,病歷中顯示稱郭成患有冠心病史20余載,沒有正規用藥。多發腦梗賽兩次(1998年、2000年),沒有留下任何功能障礙。

經質詢,何生于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因病例中寫明了沒有遺留任何功能障礙。

經何文申請,法院依法向公證處調取了公證卷宗中的《公證處接談筆錄》。經質證,何生于認可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同時認可上述材料能夠證明其提交的公證遺囑的真實性;何文認可上述材料中的簽名是何古稀、郭成的簽名,但不認可遺囑是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對何古稀的筆錄中,何古稀表示生育兩個子女,并非繼子女、養子女,對子女情況表述存在錯誤。且在筆錄中對房屋使用權、所有權部分的表述存有修改,但都沒有經過兩人的簽名。

在對郭成的筆錄中,對于遺囑內容的描述北京房產遺囑繼承糾紛律師點評一件公證遺囑繼承房產糾紛案件,書寫不符合常理,沒有依照整行書寫習慣書寫。郭成的表述亦表示生育兩個女兒,沒有繼子女、養子女。同時秘魯之中沒有對兩人的事務識別反應能力進行記錄,也沒有依照《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錄音或者錄像。因此何文表示筆錄和公證書均不能證明何古稀和郭成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應當沒有法律效力。

庭審中,經何文申請,法院查明郭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內截至到2014年6月27日余額20元,截至2015年11月23日余額20.1元;何古稀名下工商銀行賬戶1內有19筆頂起存款,截至2015年11月3日,余額為34.6萬元,賬戶2截至2015年11月3日余額為8300元,其醫保存折中去世后沒有支取記錄,余額為816元。

案件審理中,何文就其主張的對何古稀、郭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并多分遺產沒有提交證據。同時何古稀去世后的一次性撫恤金27.2萬元和治喪費2萬元,由北京市某某人力資源部保管,雙方均表示同意分割撫恤金以及治喪費。

四、審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訴爭房屋由何生于繼承所有;

二、郭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何古稀名下工商銀行賬戶1、賬戶2的余額及何古稀名下醫保銀行中的余額均由何生于繼承所有;何生于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何文折價款17.8萬元。

三、何古稀去世后的撫恤金、治喪費由何文、何生于平均繼承所有,各繼承人民幣14.6萬元。

一審判決后,何文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北京房產遺囑繼承糾紛律師案件點評:

北京房產遺囑繼承糾紛律師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或遺囑不成立的按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訴爭房屋系被繼承人何古稀、郭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何生于向法院主張訴爭房屋應該按照遺囑繼承處理,并提交了兩份公證遺囑,何文雖稱上述公證遺囑應當屬于無效遺囑并向法院提交了證據,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公證遺囑的效力,故其抗辯意見法院沒有采信。

第一,依據郭成住院病歷的記載內容,郭成雖然在98年和2000年患有腦梗塞,但病歷中表示其沒有遺留任何功能障礙,因此何文所提郭成的腦梗塞病史對其立遺囑時的意思表達能力構成一定影響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何文在庭審中表示認可《公證處筆錄》中被繼承人何古稀、郭成簽字的真實性,其對該筆錄的其他質證意見不能否定上述筆錄的客觀真實性。綜上所述,何生于所提交的公證遺囑系被繼承人何古稀、郭成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因此依照兩人的公證遺囑,訴爭房屋應該由何生于繼承所有。

同時經法院查明被繼承人何古稀、郭成名下的銀行存款因在兩人的公證遺囑中沒有涉及,因此應當依照法定繼承辦理。庭審中何文雖然主張其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并要求多分遺產,但沒有提交證據,因此其要求多份遺產的請求沒有支持。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平分撫恤金及治喪費,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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