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需要多少錢?
房產公證需要多少錢?
首先確認需要辦理什么房產公證,公證內容不一樣則收費標準不一樣。如果是遺囑公證,則按份收費,如果是辦理贈與公證,則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辦理評估,根據評估后的房屋總價2%收取。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的2%收取。
《關于公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一)證明合同(協議):按標的額分段累計收取,標的額50萬元以下部分(含50萬元),按0.25%收取,按比例收費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按0.2%收取;5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按0.1%收取;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房產公證需要多少錢?,按0.05%收取;1億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證明夫妻(婚前)財產、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遺產分割、共有財產約定和分割、其他以財產約定或分割為內容的合同(協議),每件收取700元;
證明離婚、撫養、贍養、監護、勞動(勞務)、寄養、遺贈撫養、解除收養關系、出國留學及其他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合同(協議),每件收取300元。
(二)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受贈和接受遺贈等合同(協議),按標的額分段累計收取,受益額20萬元以下部分(含20萬元),按1.2%收取,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按0.8%收取;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按0.6%收取;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按0.5%收取;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三)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照證明合同(協議)收費標準收取;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需出具執行證書的,對申請執行標的按照證明合同(協議)收費標準收取。
(四)證明遺囑(訂立、變更、撤銷遺囑),每件收取800元。
(五)證明委托、聲明、保證、認領親子等其他單方法律行為,涉及人身權益的每件收取300元;涉及處分財產的每件收取500元。
(六)證明招標投標、拍賣、開獎、財產清點、公司會議、抽簽、訂立公司章程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每小時收取1000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
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但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
而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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