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責任主體除了單位之外,還包括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從事活動的負責人,通常在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內。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或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實施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
1、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2、法定代表人損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過失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就該損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張賠償責任。

三、行政責任
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經營、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罰款,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無過錯的除外。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因此,若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也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