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存款繼承公證的條件和程序
㈠辦理存款繼承公證的條件: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以受理:
⒈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⒉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⒊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⒋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1]
㈡辦理存款繼承公證的程序:
辦理繼承權公證,對符合條件的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⒈法定繼承應提交的:
⑴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冊及其復印件;
⑵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⑶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⑸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⑹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⑺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⒉遺囑繼承人應提交的:
⑴前款⒈⒉⒊⒋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⑵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⑶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⑷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上述證明、材料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十七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審查、出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㈢辦理繼承公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遺產是公民死亡之后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⑥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
⑵財產為共有的,應先析產后繼承;
⑶查明被繼承人生前的親屬關系,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和人數,防止遺漏合法繼承人。
⑷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辦理存款繼承公證的條件和程序,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⑸辦理法定繼承權公證,應注意審查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其遺囑是否有效。
⑹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受理公證處為意思表示,或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
⑺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
要的遺產份額。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