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噪音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一、公民因噪音終止租房合同算違約嗎?
不算違約,因為是屬于不可阻擋的原因,而且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的情況之下,那么就是協商一致解除,所以也并不存在著違約的這種情況,有噪音的這種狀況的話,也是可以理解其解除合同的。
房屋的出租人也就是房東,應當按照約定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也就是房客。而且在租賃期間,房東應當保證租賃物符合雙方約定的用途。換句話說,房東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維修義務,對于房屋出現的噪音擾民問題,房東應當積極配合房客解決。無法解決噪音問題的話,而且這項噪音已經嚴重影響房客的日常生活,這時候房客當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為這時候,房東并沒有完全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鑒于此房客享有相應的權利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二、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歸當地的環保部門管,或者也可以報警以及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
2、假如是室內裝修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廣場高音喇叭、叫賣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機關為主來進行管理的。假如是涉及空調、餐飲店等社會生活而發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為主來進行管理。假如是涉及工業企業等產生的噪音,那么就是由環保局為主來進行管理。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發出的噪聲,那么就是由交通委為主進行管理。
因噪音終止租房合同并不算違約,不符合違約行為的認定條件,生活中存在噪音擾民的情況歸環保部門管,也可以向公安機關部門報案,故意制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的,需要對其進行警告,多次警告無效,還制造噪音干擾公民的生活,可以對行為人判處200~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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