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選擇購買商品房的,往往需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法律快車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合同的條件,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雖然從僅條文的語境來看,該規定似應理解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況的解除權行使期限。但綜合來看,該款對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應適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權情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口頭或書面均可。如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確定。
二、商品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目前我們國家新的《民法典》已經開始實施,所以之前商品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以已經廢止了。買賣合同的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仲裁、訴訟這三種方法進行解決。協商解決分為兩種形式,一種為分期償還,一種為實物抵債。仲裁解決時應注意仲裁期限、仲裁機關及管轄、仲裁效力的問題。如果采用訴訟解決的話,應當注意訴訟時效、訴訟管轄、訴訟保全以及調解和裁判的問題。
(一)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二)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三)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三、試用買賣合同試用期多長
對于試用買賣合同的試用期限,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在簽訂試用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合同的條件,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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