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合同要求退還購房款的通知
我(們)是安徽奧福酒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奧福公司)在合肥市包河區(qū)繁華大道與徽州大道交口處開發(fā)建設奧福時代廣場(又稱53°廣場)商品房購房戶,在與奧福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簡稱購房合同)、交付購房款的當時當場,由奧福公司安排與安徽東大門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東大門公司)簽訂《商鋪委托經(jīng)營管理合同》(簡稱運營合同)(奧福公司系擔保人關于解除合同要求退還購房款的通知,又系東大門公司的唯一投資人股東),且收到奧福公司提供的某某公司蓋章的“團購費”(實為購房款)收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附件四“合同補充協(xié)議”)對交房時間、交房條件及因交房違約而解除合同等,對按揭貸款戶須將相關資料交由奧福公司到其指定銀行辦理貸款等,對與其商業(yè)運營管理公司另行簽訂統(tǒng)一運營管理合同等均作了規(guī)定;《商鋪委托經(jīng)營管理合同》對期限為8年的收益(又稱租金)支付分期約定,其中第三條“委托收益及付款方式”稱對頭三年租金已一次性支付,要我們購房人在其打印好的“收條”上簽字,實際沒有支付一分錢!奧福公司便將該筆所謂的“租金”說成系購房款的組成部分(據(jù)稱以讓渡形式豁免的),對應說成“租金已付”,其實無論簽約單還是購房合同、乃至網(wǎng)購備案確認單等之購房價款均不包含該“租金”額,“租金已付”純屬虛擬!第十條“交房”之10.1稱“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交房時間收取房屋,……”,10.2稱“由于甲方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交房時間發(fā)生延誤而產(chǎn)生爭議,甲方委托乙方處理與延誤交房有關追償事宜,所得追償款項由乙方獲得,乙方租賃期限和應支付租金不因此而發(fā)生順延”,但東大門公司與奧福公司前后多次先稱“已收房”、而下次卻稱“將交房、收房”、下下次卻又稱“未按約收房、順延租期租金支付、將視情解除運營合同”等等,自編自演、自說自話、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其霸王行徑歸結(jié)為一點:即奧福公司交房時間、交房條件根本性違約卻拒不解除購房合同退還購房款;東大門公司租金不付、包租8年不履約、收房與否不定論、單方揚言解除運營合同,奧福公司對此擔保責任也不承擔!奧福公司對交房條件的解釋就只一個“取得該商品房規(guī)劃許可證正本”,至于不符合購房合同“裝飾設備標準”并不約束交房,何況東大門公司說了“已收房”就行!而運營合同第六條“裝修和房屋結(jié)構(gòu)”之6.2“甲方按照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所取得的房屋和公攤面積、設施、設備狀況符合使用要求交于乙方”,顯然表明應由購房人收房后再交房給東大門公司,東大門公司可隨意推托“已收房”或責怪購房人交房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設施設備及使用要求挑起糾紛甚至單方解除合同!實際東大門公司與奧福公司一直在濫用霸王合同條款和權(quán)利,甚至欺騙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違法辦理奧福公司減少絕大部分注冊資本、將奧福公司唯一投資人股東(運營合同擔保人)從東大門公司撤出(全身而退)等登記事項,嚴重損害和威脅購房人的重大合法權(quán)益!在我(們)無數(shù)次維權(quán)、要求奧福公司解除購房合同、退還購房款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均遭拒絕的情況下,在包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拒不糾正錯誤登記、拒不查處非法包租售房、合同欺詐,我(們)全款(含已貸款)購房人、按揭貸款購房人(奧福公司長期未能辦理按揭貸款須承擔全責,購房人無過錯,時過境遷,亦無義務無必要也不再具備條件貸款或現(xiàn)款支付)預期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xiàn),奧福公司與東大門公司乃至收取團購費各相關公司根本違約、單方毀約、非法撤資逃債等惡劣情式下,值此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全國兩會召開在即之際,我(們)依據(jù)《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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