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老人百年之后房子引發“家庭大戰”的新聞數見不鮮。房產有著價值高、分割難的特點,再結合現階段我國自然死亡的被繼承人往往具有復雜的家庭關系,因而房產繼承極易因分割問題引發糾紛。那么房產繼承份額怎么分配?有哪些分配標準?

被繼承人死亡后,如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數人,則存在每位繼承人所應繼承遺產份額的問題。繼承遺產時,應當按照如下情況確定遺產繼承份額的標準: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情況下應當均等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且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一起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房產繼承份額怎么分配?有哪些分配標準?,可以適當多分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4、有扶養義務和扶養能力的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