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土地、海域和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也就是之前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不動產登記情形,同時注意初始登記說法改變。不動產登記遵照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多選)、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輕易和住建部混淆}(判定單選)為基礎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含有唯一編碼。5. 不動產登記簿應該記載以下事項:包含多選(一)不動產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情況; (二)不動產權利主體、類型、內容、起源、期限、權利改變等權屬情況;包含不動產權利限制、提醒事項;,應該定時進行異地備份,并含有唯一、確定紙質轉化形式采取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應該配置必需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多選)等安全保護設施。7.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能夠由當事人單方申請:必考(一)還未登記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 (二)繼承、接收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注意區分事實施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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