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當債權人找上門,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時,債務人卻聲稱已經離婚,根據離婚協議,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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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日,翟某向錢某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中載明,借款人翟某因資金周轉,收到出借人錢某出借的80000元,借期為12個月,于2023年4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還清。上述借條出具之日,翟某與吳某系夫妻關系,后雙方于2023年10月登記離婚。還款期限屆滿后,翟某、吳某未償還借款。錢某認為,翟某、吳某雙方原系夫妻關系,且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向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翟某、吳某共同償還借款80000元、支付違約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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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庭審現場,翟某對上述借款無異議。吳某辯稱自己與翟某已經離婚,且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男方名下債務由男方個人承擔,錢某不能要求自己承擔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吳某應否承擔夫妻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向錢某借款,發生于翟某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庭審中,吳某認可翟某的借款用途為償還房貸、車貸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兩人已經離婚,并且離婚協議約定翟某名下的債務由翟某個人承擔,但該約定系夫妻兩人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錢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案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吳某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一、翟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錢某借款本金80000元;二、翟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錢某違約金8000元;三、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作出后,吳某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濟南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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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體現。但離婚協議的內容系由夫妻雙方確定,如果夫妻雙方以逃避共同債務為目的,將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由無清償能力的一方負擔,勢必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對離婚協議的對外效力應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債權人仍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夫妻一方不得以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抗債權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