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是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在法庭辯論環節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意見,以此為基礎所形成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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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基本信息

答辯人:某甲,女,19x年x月7x日生,漢族,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XXX,身份證號:XXX

被答辯人:某乙,男,19x年x月x日生,仫佬族,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XXX,身份證號:xxxxx

被答辯人:某丙,女,19x年x月x日生,仫佬族,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XXX,身份證號:xxxx

二、代理詞主要內容: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如下答辯,請法庭依法采納:

一、被答辯人起訴金額有誤。

答辯人雖然確向被答辯人某乙、某丙借款,并出具了借據確定截至2023年12月27日尚有借款67869元未償還。

但是答辯人于2023年12月25日和2023年1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向兩名被答辯人各償還了1萬元。因此,至被答辯人起訴之日,答辯人實際上未還借款為47869元。

二、被告主張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未就利息問題進行任何約定,且被答辯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約定了月息為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利息約定的情況下,其主張計算利息沒有事實根據,更沒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按照24%的利率計算年息。

因此,被答辯人主張以24%計算年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請法院依法駁回。

三、即便計算利息,也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并以實際欠款金額作為計算基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解釋”)第29條已經明確規定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如何處理。

答辯人認為,即便計算利息,最多也只能按照解釋29條之規定執行。同時,根據公平原則,利息的計算因以實際未還借款為限額,在計算利息時答辯人于2023年末和2023年初償還的2萬元應予扣除,不得計息。

三、代理詞結尾部分

綜上,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利益。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