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拍買嗎?
被執行人明明欠了債卻對他的“唯一住房”無可奈何,對于“唯一住房”的相關法律知識你知道嗎?讓我們先看一個法院的案例。
申請人韓某申請強制執行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涉案標的逾三百萬元,執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查明被執行人劉某名下只有一套唯一住房。
“法官你們不能拍賣我的房子,這是我全家唯一的住房,法律規定你們不能拍賣!”
被執行人理直氣壯的“理”從何來?
原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那么執行申請人如何實現因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而阻礙的債權呢?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拍買嗎?,長期以來被執行人一直有“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賣”的錯誤認識。法律上述規定實質上是對被執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權的保護,但在維護被執行人居住權的過程中應當明晰以下法律問題:
唯一住房并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雖然是唯一住房但該房屋屬于“豪宅”,或者為了規避執行而故意“制造”了唯一住房。
上述立法本意是出于對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護而非所有權的保護。居住權并非一定要通過某處房產所有權實現,比如可以尋求“大房換小”、“以租代持”等方式來實現對居住權的保護。
被執行人因經濟狀況造成的居住問題不能完全依靠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否則對正常的經濟秩序造成不利影響。在執行程序中對于居住權的維護是有條件、有時效的,畢竟居住權的問題最終還要歸結于社會保障問題。
基于以上考慮,《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0條規定:
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綜上所述,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前案中,執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劉某均拒不配合騰空房屋,為了維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利,該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參考周邊租房價格及被執行人配合執行的態度,通過司法網拍該“唯一住房”共拍得案款二百五十余萬元。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參考周邊租房價格及被執行人配合執行的態度,為被執行人在房屋變價款中留取了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計36萬元以供其租房。被執行人認可了法院執行程序,最終案件得以執結。(王芳)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