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有什么用?
在通過電話或者面談為當事人解答法律問題的過程中,總能碰到很多朋友問“房屋買賣合同不辦公證是不是不生效”以及“放低買賣合同辦了公證是不是對方就不能違約了”這類問題,大家基本對公證的基本流程和作用都處于一種“沒接觸、不了解、想當然”的狀態,那么就通過本文解釋一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的作用。
首先,澄清一點,公證不是律師能夠直接辦理的,律師能夠全權辦理的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律師見證”,該內容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律師只能代替委托人辦理公證,公證程序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而所謂公證機構根據第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生活中我們最常見的公證機構就是公證處。
具體到本文主要討論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簽訂合同雙方主體資格沒有問題,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性是沒有問題的,公證并不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直至房屋產權變更過戶的必經程序,公證與否也不會影響上述房地產交易的任何一個環節,事實上,現實中的房屋交易大多數都是沒有公證這個流程的,因為畢竟公證是需要時間和付出金錢成本的,而其起到的如法律條文中所稱是一種“證明”作用,如果房產交易本身買賣雙方堅持互信守約原則,交易過程公平合法,合同目的得以順利實現,在這樣的正常房產交易過程中,公證就顯得有些“多余”。
那么公證就真的沒必要辦理了嗎?花費錢財和時間辦理公證的好處何在呢?第一點也是比較主要的一點是證明該房屋買賣行為的真實自愿性,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合同當事人有權撤銷在訂立合同時的重大誤解,或者遭受他人的欺詐、脅迫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產地產交易當中陷阱重重,合同簽訂方尤其是買受人一方在開發商或者銷售人員夸大的宣傳之下匆忙簽訂的購房合同,有可能是基于買受人對合同標的物即買受房屋產生錯誤認識情況下達成的交易,而一旦在簽訂合同后買受人發現了問題,對方又往往以“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執行”等為由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或者承擔高額的違約金,買受人又自認為其已經簽章,該交易已成既定事實或者打官司太過麻煩,干脆就認可了該筆交易。
但如果該交易經過了公證過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有什么用?,結果就可能截然不同,公證機關會對買賣雙方進行細致的詢問,對雙方提供材料進行認真審查,讓交易雙方誠實傳遞買賣信息,告知雙方相關情況,讓雙方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有效保障房地產合同訂立的安全性。
第二點,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可以保障房屋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房產交易當中涉及的法律條文不僅限于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它還和諸多民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產生交集,即便僅是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事人可能都沒辦法掌握全面,更不用說涉及其他法律內容,經過公證程序,可以有效保障房屋買賣合同中條款約定不與相關法律法規沖突,能夠保證交易行為合法。
第三點,對于商品房買賣尤其是二手房買賣糾紛起到一定預防作用,在如今商品房價格持續看漲的形勢影響下,很多當事人尤其是出賣人為了獲取更高額利益,不惜找尋各種理由甚至直接以交付違約金為代價終止房屋買賣,但經過公證程序的層層審查和明確告知利害,一是有效降低了出賣人或者買受人編造理由達到違約的可能性,二是即便因糾紛引發訴訟,經過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約定的條件,有效提高了守約方勝訴的可能性。
綜上,公證并不是簽訂和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必經程序,公證與否也不會影響一份合法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但公證可以有效降低房產交易的風險,所以有條件的話,還是推薦辦理公證手續。
最后,還有當事人問,公證為什么要委托律師辦理呢,自己不也可以辦理嗎?這是因為律師更為熟悉公證的程序、辦理公證的地點、公證的有關法律知識,能夠提前把辦理公證所需材料進行審查、增補和整理,保證辦理公證的快捷、高效,商品房交易過程往往瞬息萬變,時間寶貴,委托人有大量事務需要處理,可能沒有足夠精力放在辦理公證事務上,更有委托人遠在外地,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又有辦理公證的需要,一趟來往路費都夠支付律師費不說,還要暫停手頭許多重要工作,即便如此還可能因為對公證事務不熟,公證辦理不順,影響了最終的房屋交易。所以如果您認為自己的時間成本遠高于支付的律師代理費,那還是盡量委托律師代辦,省時省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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