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多大年齡可以結婚:中國古代法定婚齡是怎么規定的呢?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那么中國古代社會法定婚齡是怎么規定的呢?
商代以前的成婚年齡已不可考。到了周代,禮制規定了成婚年齡:男子20歲行冠禮(男子的成年儀式),30歲成家,“始理男事”;女子15歲行笄禮,“二十而嫁”,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到23歲才嫁。禮制上的規定與事實上的嫁娶年齡很不一致,在實際生活中,周代人的初婚年齡是很低的。
據有關的史籍記載,天子諸侯往往不到20歲就成婚了。如魯桓公是大約18歲時結婚的,魯襄公和魯宣公結婚更早,大約十四五歲就已經結婚生子了。在士大夫階層,也往往20歲左右就成婚了。據《孔子家語》載,孔子是19歲娶妻的。
有時,統治者為了人口的增殖,還強行規定不得晚婚。如春秋末年,越王勾踐戰敗以后,為厲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復國計劃,除了和將帥們帶頭多生育外,還規定凡男子20不娶,女子17不嫁的,要懲辦其父母。正因為實際上的初婚年齡與周禮中規定的晚婚年齡相差很遠,所以后來有人便將“三十而要,二十而嫁”理解為“三十不娶為鰥,二十不嫁則為過時”
為增加人口,中國封建社會在婚姻立法上都實行早婚。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基于生存與發展政策,都提倡早婚。這可以說是早婚的肇始。其后,各朝代都把人口增長作為社會繁榮的標志,歷代帝王都提倡生育,提倡早婚。
漢初,由于長期戰亂,人口減少,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令“民產子”免除徭役兩年(《漢書·高帝紀》)。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漢代還對生育規定了一些優待的政策。
自東漢末年董卓之亂,到晉滅三國中的吳,經過九十年的動蕩,天下方得統一。可惜好景不長,晉武帝死后不久,統治階級內部就發生變亂,黃河流域重新成為戰場。戰禍加上天災,迫使百姓大量流亡,大批平民喪生于戰火之中,戰爭還造成空前的大饑荒,甚至出現了人吃人的現象。社會大動亂引起經濟萎縮、人口銳減。
面對上述情況,一些有識之士主張采取增殖人口的措施,統治階級因此而采取了更加嚴厲的早婚政策。晉武帝泰始九年(公元273年)下詔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北魏為了鼓勵百姓成婚早育,由皇帝下詔,以“禮有達式”為名,今男女“仲春奔會”,“男女失時者以禮會之”(《魏書·高祖紀》),所以,南北朝時期法定婚齡更趨提前。北魏皇族中,太子拓跋晃15歲生拓跋溶(文成帝),獻文帝拓跋弘13歲生拓跋宏(孝文帝),可見婚育年齡之早。
北齊統治者還以嚴刑迫使百姓早婚。《北齊書·后主本紀》中曾有“女年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刑”的條文。北周武帝建德三年(公元574年)也詔今男年15,女年13,為嫁娶之期。
早婚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種普遍性的習俗。三國、兩晉、南北朝各個時期都有早婚記錄,社會各階層,從上到下不同等級,大多數人都很早便已婚配。據統計,魏晉南北朝的帝王平均成婚年齡為十五歲,最早的在八歲時就已婚配,十三四歲成婚者最多。帝王后妃中,早婚也很多。南朝梁太后宗簡皇后王氏八歲出嫁;南朝齊高昭劉皇后、南朝陳世祖沈皇后、陳后主張麗妃張麗華均為十歲出嫁;南朝宋前廢帝何皇后十二歲出嫁;北魏平文皇后王氏、孝文昭皇后高氏,南朝宋明恭王皇后均為十三歲出嫁。在眾多皇妃中,婚齡最大的十六歲,最小的八歲,平均年齡為十三歲。可見,此時期皇后皇帝早婚不是個別現象。
早婚不但在最高當權者,而且在將相大臣及上層社會中也頗為盛行。三國時,夏侯霸從妹年十三四歲時就被張飛娶為妻。孫吳郁林太守陸績之女,年方十三,就嫁給同郡張白。西晉張宣子是并州豪族,他的女兒剛剛十四歲,便嫁給劉殷。南朝陳周弘正,年當十歲,河東裴子野就要求把女兒嫁予他為妻。
當時政府還以法律形式規定民眾早婚。北齊政府規定,女子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必須嫁配,如果家長隱匿未嫁女子不報,被處死刑。北周建朝后,要求所有軍民,男子十四,女子十三,都要及時嫁娶。這樣,庶民也就普遍實行早婚,《晉書·烈女傳》記載,皮京的妻子尤氏,十三歲就嫁給皮京,但未過一年,皮京就死了。如此早婚事例,不勝枚舉,由此可見,魏晉南北朝時百姓的婚齡為男年十五六,女年十三四。
隋末唐初,連年混戰,人口銳減。唐皇朝建立后,統治階級也實行鼓勵及時婚配的政策。唐太宗貞觀元年(公元627年)下“令有司勸勉庶人婚聘及時詔”詔令說:男子20以上,女子15以上未嫁娶的,都要由州縣地方官員負責使他們以禮聘娶。因貧窮無力婚娶的,要由鄰里親近的富有之家資助成家。詔令還規定,當地行政長官如使婚姻及時,減少鰥寡人數,增加戶口數,還能作為政績而獲得提升。這個詔令,對于唐初人口增殖,起了很大作用。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又將婚齡改為男15,女13以上聽嫁娶。
同以往歷代統治者一樣,宋以后歷代直至前清,法定婚齡都定得很低。宋初,社會經濟尚處于凋敝之中,宋太祖開寶九年(公元976年),全國僅有編民3090504戶,只相當于唐朝最高戶數的1/3。為恢復和發展封建經濟,鞏固政權,朝廷采取了包括檢括隱漏人口、增加朝廷在籍戶口等在內的人口政策。對于男女婚齡,宋律沿襲唐律,謂“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南宋嘉定年間(公元1208—1224年),朝廷又將男女婚齡各自提高到16和14歲。南宋的這一婚齡規定,以后一直為明、清兩代所采用,直至清末,才有變化。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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