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旗下有兩處房產供其他企業使用,有一處是給合作企業 A 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處房產是在去年年初剛出租給 B 公司使用,當初為招攬租戶,公司采取了一段時間內免收租金的優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為半年。請問,某公司這兩處房產該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 號)第二條的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在具體實務中,無償使用房產的現象相當普遍,由于無償提供了房產,導致無出租收入,無法進行從租征收房產稅。為此,《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 號)第七條明確規定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 號)第一條規定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也就是說,在無租使用情況下,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主體仍為產權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房產稅屬于財產稅,無租使用的房產,即使是使用人繳納,也屬于代扣代繳。而采用房產余值征收,也是為了便于管理。

所以,A 公司無租使用某公司的房產,應當是由 A 公司按照房產計稅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免租期的經營租賃方式與無租使用有著本質的區別,所租用的房產不用繳納租金即為無租使用房產。而提供免租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得租金,并不是以不獲取租金為目的的無租租賃。盡管免收租金期間沒有租金收入,但該房產用于出租,屬營業用房,應繳納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 號)第二條規定 :“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該規定實際是對財稅〔2009〕128 號文的補充和完善,意在規范房產租賃稅收問題,進一步理清了無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產稅處理。

所以,某公司出租給 B 公司,免租期間的房產稅應由某公司按照房產計稅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財稅專家簡介:敦秀娟,女,注冊稅務師,會計師,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曾在企業任職會計多年,有著豐富會計從業經驗。主持多家企業的涉稅鑒證和房地產土增稅清算等工作,并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的稅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