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社保的繳費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職工社保的繳費標準也經歷了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畢竟目前我國的社保制度建立的時間還不到30年,社保法實施也才10年左右,經過30年的實踐,我國社保制度不斷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買進。
我國第一個由國務院發布的規范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規范性文件是國發(1991)33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根據決定精神,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國發(1991)33號文件,提出的是改革原則,指出了養老保險的繳納原則是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但沒有明確企業繳納多少比例,職工個人繳納多少比例,繳費比例的權力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于各個地方都處于摸索之中,所以最初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是完全不統一的,當時的社會保險種類就只有養老保險。
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發(1997)26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照該文件的規定,企業的繳費比例不超過20%,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不超4%,從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也就是到了2005年個人降費比例提高到8%。
當時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比例是11%,也就是1997年,單位繳費部分有7%要計入個人賬戶,到2005年單位繳費比例要按照3%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比例逐步降低。
2005年國務院發布國發(2005)38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該文件第一次明確規定,城鎮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第一次提出國家對困難人員進行社保補貼的概念,明確了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按照8%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
對于單位繳費的職工,明確提出職工個人賬戶的計入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計入的比例由11%調整為8%,也就是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部分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第一次規范了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到現在為止各地計算養老金的辦法,都是按照國發(2005)38號文件確定的計算辦法執行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范圍越來越豐富,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發(1998)44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的社保包含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兩個保險種類,后來根據時代的發展,逐步增加了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我國的社保種類從二險增加到了五險。
2023年我國經濟面臨國內外的一系列不確定因素增加,國務院出臺一系列減稅降費的政策措施,將養老保險費用的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低為16%,下降了4個百分點,個人繳費比例仍然是8%。
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為單位8%,個人繳費比例為2%,但醫療保險由于比較特殊,現在有的地方單位繳費比例是6.5%到7%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2%。從2023年開始,各地將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繳費合并,生育保險是由用人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繳費比例為0.5%左右,各地規定不完全不統一。
失業保險原來的繳費比例為2%,2023年以后調整為1%,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各按照0.5%的比例繳納;工傷保險按照企業所屬的行業和性質,采用的不同的繳費比例,是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綜上所述,我國的社保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從最初的養老保險擴大為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五大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分別由單位和個人繳費,分別建立了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失業保險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繳費;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全部由單位繳費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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