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聯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后果,民事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三種。今天我們主要來區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其實締約過失責任常見于兩種情形,第一是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也就是指非出于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例如,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條街上并各自開了個鮮花店,銷售各種鮮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鮮花批發部剛從廣州進一批鮮花趕在情人節銷售。李某為了達到獨家經營的目的,便找到批發部負責人表示14日9時前將3萬元的鮮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現。迫于時間緊迫,該批發部低價拋售,損失達四千多元;第二種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例如,甲要將房屋賣給乙,但是沒有將房屋因所有權問題而與丙在打官司的事實告知乙。乙后來通過他人知道,不予買房,要求甲對于磋商時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里強調三點,第一合同有效的成立,第二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沒有法定免責事由。例如,甲為水果批發商,他和果農張三簽訂合同,每天從張三手里批發水果一百斤,結果有一天,張三水果園遭了蟲災,沒有給甲提供一百斤水果,導致甲因沒有水果賣而造成了巨大損失。這個時候李四可以向張三追究違約責任。
以上我們對兩種常見的民事責任有了基本的了解,那我們不妨通過下面兩個案例來嘗試一下自己區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案例一:某大學附近的甲旅社有四間客房需要整修,以迎接2023年3月15日開始的博士生入學考試的住店要求。2023年2月10日,甲旅社與個體裝修工乙達成協議,由甲旅社供料,乙負責在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25日期間將房屋內門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為2000元。2023年2月25日,甲旅社進行驗收時發現門窗、地板嚴重不合格,無法對外營業:甲旅社未向乙支付其工酬。此案例中乙應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這個違約行為,應對甲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王某的公司和李某的公司磋商簽訂一筆買賣合同,王某原約定好在海口與李某簽訂合同,但王某覺得天太熱了故將簽約地點改為哈爾濱,但并未通知李某。簽約之前李某一行人前往海口,不見王某等人故聯系后得知簽約地點改為哈爾濱,遂又飛往哈爾濱,到了哈爾濱之后發現王某并無意簽約。此案例中李某應起訴請求王某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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