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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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是什么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 *** 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條件。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 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 *** 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更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023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許可證管理,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1]2023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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