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離婚冷靜期”
作者:袁志雄 柯艷嬌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各界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每個人終其一生,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生產生活,都能從里面找到行為準則。
其中婚姻家庭編是民法典中的第五編,包括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收養五章,共計79條?;橐黾彝ゾ幵趥鞒谢橐龇⒎ɡ砟钆c制度優勢的同時,遵循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為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維護民眾的婚姻家庭權益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但同時,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有新的解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意味著,如果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須先冷靜的等待第一個三十日屆滿,而后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再跑一趟民政局,最短三十一天可離婚,最長需要六十天。民法學教授楊立新認為,設立“離婚冷靜期”是因為相比其他國家“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于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沖動離婚的現象。”因此,設立“離婚冷靜期”,就像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目前“離婚冷靜期”三十天的規定,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雙方有激烈的沖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況等,都不受冷靜期的限制。特別是針對家暴這類惡性事件,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途徑解除婚姻,而無論根據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還是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家暴都是直接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對于“離婚冷靜期”的例外情況,需要執法、司法機關在民法典執行中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行政規章,進一步細化。
可以預見,“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將不可避免地對夫妻雙方解除婚姻的方式產生影響,對于真正想離婚的當事人來說,因為協議離婚的程序變得復雜,以后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會越來越多。為有效應對因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立可能帶來的離婚訴訟案件數量增加的形勢,提出以下建議:一是縣級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加強對離婚夫妻的調解引導。根據“社會調解優先、法院訴訟斷后”的社會矛盾化解原則,對于欲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縣級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應發揮職能,對當事人加以引導,必要時,請婦聯等組織派出家事觀察員等,對夫妻婚姻狀況進行前期調查,并對當事人的離婚請求組織調解。二是法院家事審判部門可通過委托調解形式借助社會調解組織的力量應對可能增長的案件數量。對于夫妻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且堅決要求盡快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法院在立案后,也可通過委托社會組織調解或家事觀察員調查等形式確認婚姻狀況,并結合調查情況對當事人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三是對于存在家暴等特殊情況的離婚訴訟案件,依法盡快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并以人身保護令等形式對受害方加以訴訟程序期間的保護。(袁志雄 柯艷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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