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該怎么辦?
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出現“一方想離婚,一方不想離”的情況還是比較多。雖說“強扭的瓜不甜”,但夫妻間的矛盾還真不太好說!
雙方感受不一樣,一方認為小吵小鬧沒什么影響,還可以繼續過下去,一方認為無法忍受。那么面對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呢?
選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強制離婚,不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才能離。想離婚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例如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況,法院一次判離的概率較大。
如果夫妻分居不滿兩年,一方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離。起訴方需要等待六個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婚的概率大。
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關鍵在于,起訴方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法條解析:《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還有一種情形可以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3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79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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