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安置兩人,一方擅自處理

據報道,北京宣武法院審理了一起拆遷引發的遺產糾紛。

死者老郭生前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并與該公司簽訂了《購買房屋合同》,約定回遷房中安置老郭及其外孫小馬兩人,小馬對兩居室中的一個房間享有居住權。

但后來老郭又進行了遺囑公證,將其所有的這兩居室留給其孫子小郭。同年,老郭去世。之后,小郭持老郭生前的公正遺囑,房屋產權人變更申請書,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提出將原產權人老郭的名字變更為他的名字,之后小郭取得了該房所有權證。

小馬認為小郭并非被拆遷人或共居人,無權購買安置小馬和其外公的兩居室樓房。因此小馬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小郭告上了法庭,請求確認小郭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為無效,判令房地產開發公司履行與自己簽訂的《購買房屋合同》。

而小郭認為老郭是房子唯一的合法產權人,他自己則是合法的受贈人,法院應駁回小馬的訴訟請求。

宣武法院經審理,確認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小郭的行為無效,但沒有支持小馬的其他請求。

處分權受限制,遺囑不能隨心所欲

這個案例的關鍵問題就是小馬作為被安置對象,安置用房的處分,必須征得他的同意。老郭雖然是購房合同的當事人,但他代表了自己和小馬兩個人的利益,因此不能把屬于小馬利益的部分進行處分。

最終法院是各打50大板,最后的解決恐怕還是要通過小郭和小馬的協商,兩個人共同享有房屋權利,否則根據法院的判決,誰都無法實現自己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受到限制的處分權還有:

1.被抵押的財產,例如抵押房地產、抵押車輛等,抵押權不受繼承影響;

2.已經出租的房產,不可以單方面的終止租賃收回房產;

3.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可以將整個財產進行處分;

4.公司股份,如果按照公司章程不得繼承的,則不可以繼承;

5.公房的承租權,不能立遺囑繼承;

6.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單,未經修改的,保險金不能繼承;

7. 單位發放的撫恤金,應根據撫恤對象進行發放,不能繼承;

8.已經簽署遺贈撫養協議,遺產應當按協議執行;

9.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享有的部分不得繼承;

10.沒有保留胎兒、殘疾繼承人、未成年子女遺產份額的無效。

在某些情況下,立遺囑要事先征得相關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遵守法律進行處理,否則這份遺囑的內容無法保證能夠執行。

一個人要是未經允許,拿了別人的東西那叫“偷”,一個人,要是把別人的東西送人那叫“侵權”,要是很不巧,他不但把別人的東西送人,而且是立遺囑把別人的東西送人那叫“無效”。

所以說,無論是生前還是身后,侵權都是不可以的,處分別人財產更是不可以的。

所以說,在一份遺囑里面聲明自己可以把這些東西送人,聲明自己有權處分這些財產,那是相當必要的。

處分權聲明的一般寫法

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聲明自己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以訂立本遺囑的形式處分財產,不存在無權處分財產的事由。

例如:我聲明我有權獨立處分本遺囑中的所有財產,有權訂立本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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