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企業都怕稅務局呢?因為針對“偷稅”行為,稅務局追征稅款是沒有期限限制的,秋后算賬成為稅務局的尚方寶劍。

假設甲公司在5年前用私人賬戶收了1000萬的貨款,沒有申報稅收,如果被稅務局秋后算賬,應該付多少錢呢?

稅款:17%的增值稅,即170萬;25%的企業所得稅,即250萬元,因為成本一般在當年都已結轉,總稅款為420萬元;

滯納金:每天萬分之五來計算,即383萬元(420*0.05%*365*5);

罰款:按0.5倍-5倍區間確定,若以一倍計算,則罰款420萬元。

因此,若被稅務局秋后算賬,則企業要支出1223萬元,遠大于從私人賬戶收款的1000萬元。

按每天萬分之五繳納滯納金,成為稅務局的利器,但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的本數,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議,且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

判例一:加收六倍稅款滯納金,稅務局被判敗訴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3月16日,案號:(2023)冀01行終47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稅務總局平山縣稅務局南甸稅務分局、國家稅務總局平山縣稅務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山縣敬業冶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敬業公司”)。

案件事實:

敬業公司未繳納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稅款,根據南甸分局[2023]6號《稅務事項通知書》的要求,于2023年2月3日繳納稅款2,439,975.08元及滯納金14,397,072.96元,共計16,837,048.04元。敬業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申請行政復議,但之后收到平山縣稅務局的維持復議決定。

2023年4月17日敬業公司向平山縣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稅務局關于滯納金的相關決定,以及退還多征收的滯納金;之后稅務局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可見,滯納金是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而給予當事人經濟制裁的制度,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具有懲罰性。稅務局加收的滯納金不能超過稅款本數,對多收敬業公司的滯納金11,957,097.88元應予退還。

判例二:加收超過稅款的滯納金,法院判決支持稅務局

案件來源:無訟,裁判日期:2023年4月11日,案號:(2023)瓊0106行初2號原告:海南雅可影視節目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可影視公司”);

被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

案件事實:

稽查局于2008年8月-12月對雅可影視公司2000年1月-2003年12月進行檢查,雅可影視公司利用假發票涉嫌偷稅,要求補繳營業稅及附加稅合計165,000元,并加收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雅可影視公司預留地址無人,稽查局于2010年1月25日在海南日報公告送達了《處理決定書》。經多次催繳,雅克影視公司未按承諾繳納拖欠滯納金,2003年3月至2011年11月的稅款滯納金為208,730.25元;稽查局主張,催繳的滯納金屬于稅款孳息性質的滯納金,并非罰款性質的滯納金。后來,雅可影視公司根據稽查局出具的與繳納滯納金相關的《復函》和《催告通知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征管法》和《行政強制法》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立法,屬于同一位階的法律,且《征管法》開始施行的時間遠遠早于《行政強制法》,就稅收事項而言,《征管法》是特別法,《行政強制法》是一般法。因此,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在法律適用上發生沖突時,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故應當適用《征管法》。就滯納金的數額來說,《征管法》并沒有規定上限,滯納金的數額可以超過稅收本金的數額。

稅務局加收的滯納金性質如何?

實踐中,各個稅務局處理依據均以國家稅務總局的意見為準,于是小編就在12366納稅服務平臺咨詢,得到的答復為稅收滯納金本質上是稅收征收行為,不是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加處罰款及滯納金”行為,不適用行政強制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2023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加收滯納金屬于征稅行為。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是規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判例一中稅務局也引用了該文件,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未予以采納。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該規定并沒有明確滯納金上限,因而部分法院引用《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不得超過本數,也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隨著稅收監管越來越嚴,不少企業被稅務局秋后算賬,而滯納金將成為一筆不少的支出,建議企業老板面對超過稅款本數的滯納金時,要敢于與稅務局“抗爭”。

作者:吳武鈴,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稅務律師,具有律師、注會和稅務師三證,曾任華為中亞項目C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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