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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男女在結婚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是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那么要是日后夫妻離婚的話,是否也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呢?

離婚方式在我國有且僅有2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對于這2種方式,離婚辦理地點也是不一定的,具體如下:

▼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6條及1077條的規定可知,協議離婚只需要到男女雙方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即可,戶籍所在地就是戶口本所載的地址。因為《民法典》頒布后,規定了針對協議離婚的30日離婚冷靜期,協議離婚是需要跑兩趟民政局的,即若夫妻雙方都在外地,是不建議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可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

▼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

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同時,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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