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區別?
導語:逮捕和刑事拘留雖然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諸多差異,嫌疑人如果被抓進看守所的,家屬一定要予以重視。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現行犯或者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但是逮捕雖然也是由公安機關執行,卻需要先經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拘留的條件是:
a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b 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刑訴法規定的7種情形)。
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逮捕的條件是:
a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b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c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2、決定機關不同。
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準、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羈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可見,刑事拘留和逮捕存在許多不同,嫌疑人一般都是先被拘留,之后再被批準逮捕,如果家屬想盡快挽救嫌疑人,最佳時間是被批準逮捕之前,具體可以咨詢專業的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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