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分為民政局協議離婚與法院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那么,不同途徑的離婚方式,需要多長時間呢?

一、民政局協議離婚

在雙方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三十天后的一個月內,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因此,協議離婚辦理時間至少為32天。

二、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當事人對是否同意離婚,或者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特別說明: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1、雙方在第一次訴訟時均同意離婚的

在訴訟離婚過程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簡易程序先行登記立案。如果能夠聯系上對方的,那么法院會通過訴前調解、訴訟中調解等方式爭取調解結案。庭外調解的時間一般不計入審限。簡易程序案件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因此,如果訴訟方式辦理離婚的,一般在3個月之內辦結,調解時間除外。

2、雙方在第一次訴訟時不能協議離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予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由起訴的,不予受理。

此時,對原告訴訟離婚的權利進行了適當限制,即要求原告只有在出現了“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才受六個月內不得起訴的限制。否則,當雙方無法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判決離婚的,那么原告必然要等裁判生效后六個月后再次提起訴訟離婚。

因此,累計二次起訴離婚的,所需時間可能需要一年時間,調解時間除外。

3、雙方在第二次訴訟時仍不能實現離婚的

如果通過兩次訴訟離婚的方式,法院仍然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原告則需要第三次起訴離婚.

鑒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對訴訟權利的限制,那么,累計三次起訴離婚的,所需時間可能需要一年零九個月的時間,調解時間除外。

目前,我國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要達到幾次訴訟才可滿足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但是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下是法定離婚的理由:

1)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鑒于宣告失蹤需要通過特別訴訟程序處理,對于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公民,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在受理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失蹤案件的審限為公告期滿后30天內審結。

因此,如果以宣告失蹤的方式處理離婚案件的,整個過程可能需要7至10個月的時間。

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鑒于一方已經獲得了法院不準予離婚的判決。那么,如果要滿足法院第二次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可以在分居滿一年之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因此,通過一次訴訟加上分居一年來實現訴訟離婚的,整個過程可能需要一年零六個月的時間。

綜上所述,僅是本律師個人在當前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個人預判,供各位參考。正是因為離婚案件牽涉的內容比較多,所以離婚判決不是那么容易作出來的。但是,如果當事人已經自愿就離婚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的,在尊重當事人意志,同時又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以較快的方式作出調解離婚的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