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鑒定(河南祖緣司法鑒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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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級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河南省省級 司法鑒定程序 是怎樣的? 1、 司法鑒定 機關接受委托與受理 (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2)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3) 訴訟 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2、司法鑒定的實施 (1)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司法鑒定人 進行鑒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3)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3、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 (1)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 *** 司法鑒定意見書。 (2)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3)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4)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 二、法院司法鑒定流程是是什么?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 證據 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 *** 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河南省有一些司法鑒定機構具備省級資質,可以從事鑒定業務范圍廣。當地公民在參與民事及 刑事訴訟 過程中,對證據材料存疑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省級鑒定所受理后,決定是否在鑒定范圍,確定可以開展鑒定的,組織專家進行,最晚在兩個月內出具司法鑒定書。
河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規范司法鑒定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研究、鑒別并作出結論的活動。第三條 司法鑒定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第四條 司法鑒定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 司法鑒定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司法鑒定工作。第二章 司法鑒定管理第七條 省、省轄市設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
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由同級人民 *** 負責組建,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第八條 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工作;
(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疑難、爭議等司法鑒定事項;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活動進行監督。第九條 司法機關負責管理其內設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是指接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的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活動。第十一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登記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負責頒發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負責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年檢注冊。第三章 司法鑒定機構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包括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和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第十三條 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鑒定活動。
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從事有償鑒定活動。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可以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應當向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按照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面向社會服務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可以從事相關的司法鑒定活動。
其他鑒定機構從事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相應的司法鑒定活動。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年檢和公告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省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建若干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和相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
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只從事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終局鑒定。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必須遵守紀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業技術規范。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第四章 司法鑒定人第十八條 司法機關內設鑒定機構中的司法鑒定人的資格,由司法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認。
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業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按照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
在其他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第十九條 具備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人員,經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方可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司法鑒定人只能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鑒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鑒定活動。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要求鑒定委托人無償提供鑒定所需檢材;
(三)應邀參與、協助勘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四)拒絕接受不合法、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超出核定業務范圍的鑒定委托;
(五)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保留意見;
(六)獲得執業報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河南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是什么?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二__九年九月一日 第二條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 訴訟 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由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司法鑒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 *** 指導價或 *** 定價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附后)。 第七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 基準價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或者在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浮動幅度。 在《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以外,新增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新增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情況,適時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鑒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之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并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需要預收或者墊支費用的,應當事前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見的,其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但經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為委托人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給 司法鑒定人 的異地鑒定差旅費,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后交付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費用 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批準直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所需鑒定費用應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司法鑒定機構,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鑒定費用。 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鑒定費用。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收費的監督檢查,對司法鑒定收費違法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 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執行 *** 指導價、 *** 定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因司法鑒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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