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云南祥云:交警曝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一】2023年10月10日21時55分,楊某某駕駛云L****2號小型客車,在行駛至周于公路K1+100米處時,與路側垃圾棚、燈桿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垃圾棚、燈桿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81mg/100ml ,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楊某某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2023年10月10日19時22分,仁某某飲酒后駕駛云L****2號小型客車,在行駛至財富大道320國道路口50米處時,與前方張某某駕駛的云L****2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8.65mg/100ml ,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仁某某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祥云交警提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處罰。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罰款五千元的處罰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案例三】2023年11月12日03時55分,楊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云L****5號小型客車,沿趙小莊村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周于公路(趙小莊村道)時駛出路外,車輛駛入路外葡萄地,造成葡萄樹及附屬設施受損,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楊某某棄車離開現場。
當事人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
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楊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600元的處罰。
【案例四】2023年11月25日23時40分許,尹某某駕駛云A****5號小型轎車,沿永祥線(永勝-祥云)祥云往永勝方向行駛,行至永祥線K142公里400米處時,由于操作不當所駕車輛與道路右側警示標志、凸面鏡發生碰撞,造成云A****5號小型轎車、警示標志、凸面鏡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尹某某棄車離開事故現場。
當事人尹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
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尹某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800元的處罰,駕駛證記6分。
【案例五】 2023年11月17日22時39分,李某某駕駛云L****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清紅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清紅路宏發街路口處時,與前方等待紅綠燈劉某某駕駛的云G****8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駛云L****8號小型普通客車駛離事故現場。
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
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李某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800元的處罰,駕駛證記6分。
【案例六】2023年11月03日15時58分,沈某某駕駛車牌號為云A****J的小型客車,沿祥彌線由彌渡往祥云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祥彌線(祥云禾甸-彌渡公路)K27+00米處時,與同向行駛的何某某駕駛的云L****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刮擦,造成何某某、楊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沈某某駕車駛離現場。
當事人沈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
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沈某某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800元的處罰,駕駛證記6分。
祥云交警提示: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違法曝光和處罰不是目的,杜絕交通違法、保障群眾安全出行才是我們的心愿。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車輛肇事后千萬不能逃逸,應在盡快救助事故傷者的同時,主動接受調查,并依法承擔自己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損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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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祥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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