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鑒!行人交通事故案例剖析
案列一:2023年06月07日,唐某駕駛一輛粵S9M***號小型轎車從東莞市樟木頭鎮往謝崗鎮方向行駛,途經357省道石新大橋路段時,車頭右側與同向在機動車道上行走的行人華某發生碰撞,造成華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情剖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之規定。行人華某在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選擇了在機動車道上行走,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在本案中負同等責任。
事故教訓: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要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則,避免與機動車爭道而引發交通事故,本案中當事人華某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最終付出了生命代價。
案例二:2023年6月27日19時32分,由龍某駕駛的粵SZ6***號牌小型普通客車途經東莞市樟木頭鎮怡安街路段時,未及時避讓行人,其駕駛的車輛右側與沒有監護人陪同帶領的王某(學齡前兒童)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剖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當事人王某在沒有監護人的陪同帶領單獨在道路上行走,導致事故的發生,在本案中王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教訓:本案當事人王某為學齡前兒童,對社會的認知能力低,屬于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其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的人帶領。本案學齡兒童王某監護人對王某的看護責任缺失,終釀大禍!
案例三:2023年8月11日18時45分,易某駕駛一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從東莞市常平鎮往塘廈鎮方向行駛,途經東莞市樟木頭鎮騰達路路口時車頭與橫過道路的行人曾某發生碰撞,造成駕駛員易某及行人曾某在事故中受傷。
案例剖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曾某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導致事故的發生,在本案中曾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教訓:行人曾某貪圖方便橫過道路時沒有走人行橫道,在沒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橫穿公路,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和本人受傷。
案例四:2023年10月04日12時42分,張某在357省道樟木頭鎮水果市場路段跨越中間隔離帶過程中摔倒,頭部與由譚某某駕駛的粵SD8***號中型廂式貨車車身左后側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剖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和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停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本案當事人張某沒有走過街設施并跨越道路隔離設施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教訓:本案中張某在前方附近就是人行橫道、后方不遠處就是人行天橋,在這樣的條件下選擇跨越道路中間隔離帶橫過道路,貪圖方便,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送葬了自已的生命。
東莞交警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細節關乎生命,知危險、會避讓,安全文明出行,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才能保證生命財產安全!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