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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2023年新稅收征管法及細則如下:

1、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此外,具體規定如下:

1、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2、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 *** 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3、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三)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一)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三)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征管法實施細則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 *** 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 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制定的細則。2002年9月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則或公布。《實施細則》分總則,稅務登記,賬簿、憑寬亂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文書送達,附則9章113條,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根據2023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之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3年2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 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 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 律、行政法慎盯檔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稅收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與稅收法律、行政法 規相抵觸的決定,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和本細則所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是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最新

我們的法律多種多樣,涵蓋了社會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經濟利益的法律更是細致入微,稅收的征收與我們的生活本身就是息息相關的,而且這也是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又因為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使得對針對稅務的限制更與我們經濟生活緊密相連,征管法實施細則就應運而生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于2002年9月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根據2023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之一次修訂,根據202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文書送達,附則9章113條,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目錄有: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三章憑證管理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九章附則

之一章 總則

編輯

之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將法律全文列出,大家可以在網上查詢或咨詢專業律師,單就以上之一章看,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國家稅務人員的職責的規定都是十分具體的,嚴格把控他們的權限,以確保整個社會的正常運轉,確保稅收制度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