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反洗錢處罰原因,為什么總是那幾條?
很自然,反洗錢人都會熱切關注人民銀行的處罰信息。人行每次公布的處罰案例都會迅速傳遍各個公眾號。但也都抱有相同的遺憾,那就是:為什么反洗錢處罰原因總是那幾條?
1. 哪幾條?
這幾條大家都是那么的熟悉,就是《反洗錢法》的第三十二條: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特別是,本條列舉最后竟然沒有在大多數法規中必備的“其他……情形”這一兜底條款款,連一個“類推適用”機會都不給人行留。
2. 為什么?
為什么總是這么粗略的幾條呢?大家最關心的處罰原因的細節為什么總是不公布呢?如果非要我們想象出一個原因來,那么可能和行政處罰法規有關。
《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在采取處罰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十條: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由于《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已有明確處罰規定,所以人行以三十二條為依據處罰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
那么,為什么不公布細節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而且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申請政府部門公開行政信息。當然,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條例同時也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但是,作為被處罰的機構幾乎不會有同意公開的現象。
那么,對于反洗錢處罰的原因細節,是否屬于應當公開的范圍呢?也許人民銀行認為涉及到上述某種原因,或者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需要書面征求被處罰者意見。
人行內部對于是否公開應該也有合法性審查。將來會否公開處罰細節以幫助反洗錢義務機構規避合規風險,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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