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尹楠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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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時,被征收人往往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補償,貨幣補償只要公平合理,簽協議后,拿到約定好的貨幣,就算是補償完畢,一般不存在爭議。我們今天主要要說的是房屋安置的補償方法。

一、價值相等公平置換

面臨征收時,在原地安置的前提下,地上附著房屋或者被征收房屋,一般都是無公攤面積或者小公攤面積,但置換之后,一般都會搬進高層樓房,公攤面積是不可避免的,從8%-35%不等,越高的樓層公攤面積越大。

這時,想要取得與被征收前具有同等居住條件的房屋,就需要確定置換比例,如果一刀切的1:1置換,算上安置后的公攤面積,實際居住條件應該是1:0.8。因此,在置換房屋面積比例方面,置換擴張比例應該包含置換后的公攤面積,如果公攤確定為20%,那么應該以1:1.2進行置換。

如果異地置換,就要考慮置換地點的配套設施、交通條件、地塊價值、升值空間等,置換前與置換后房屋價值應當一致,這正是公平的應有之意。

二、搞清設計,明晰戶型

設計、戶型對于居住感受、房屋價值都至關重要,在現實案件中,存在魚目混雜的情形,比如西安某案件,給被征收人同時安置兩種房屋設計,第一種是正常的住宅設計,兩梯四戶,南北通透,這也是開始時候向被征收人說明的,所以在被征收人簽署補償安置協議的時候,因錯誤引導,默認安置房屋均為此種廣受國人愛戴的設計。

在實際交付時產生了第二種設計,每層6梯28戶的公寓設計,此種設計導致大量管道從室內經過,走到過窄,對門同時開門的時候會存在碰撞,而第二種設計也是交付的安置房屋,這個時候便產生了爭議。

戶型也很重要,在安置房屋中出現過2乘2的正方形房屋,此種房屋占居住面積,但是不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無法進行充分利用。

三、產權年限、產權所屬情況

正常上市交易的商品房是具有70年的產權,在我們實際的案件中出現了安置房只具有50年的產權,同時和征收人對產權按份共有,被征收擁有70%的產權,征收人擁有30%的產權,在房屋進行上市交易時候,需要先購買征收人手中的30%產權。

同時,可能會對房屋上市交易的時限進行限制,或者永久禁止上市交易。一般不動產的轉移以登記為標準,面臨禁止交易的房屋,一般司法實踐會認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導致合同無效,對于買受人是極大的風險,此種風險定會降低房屋市場價值。

四、履行期限及違約責任

房屋安置時,履行期限必須在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同時逾期履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實際上在高額的代價的前提下,束縛可能的違約情形的產生。

安置房屋爛尾、長期不履行的情況比比皆是,在行政協議履行的糾紛中,往往缺少征收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款,此種情形必然助長征收人違約的可能。甚至,10年、15年得不到安置,被征收的權益受有損害。

綜上,房屋安置存在這大量的不確定性。為了減少不確定性,降低風險,協議約定明確、注重自身權益是至關重要的。同時,可以選擇可以直接安置的房屋,先看房后簽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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