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流轉?我國土地流轉政策都經歷了哪些時期你知道嗎?
自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我國施行。當時的背景下,這項農業政策極大調動了生產力的積極性。賦予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提高了土地的生產效率。改革開放初期,土地交易流轉是被嚴格禁止的。九十年代開始我國逐漸放開了關于土地轉讓的禁令,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鼓勵促進土地流轉,以達到推動農業規模化發展的目的。
那么,什么是“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經營權流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即: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簡單點說就是“保留承包權,轉讓經營權。從“不得出租、轉讓土地”到“在合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轉讓經營權”。我國的土地流轉經歷了幾個時期:
一、空白期:社會改造到改革開放初期,這一時期從制度層面不允許進行土地流轉,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二、萌芽期: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對憲法修改,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奠定了土地使用權合法流轉的憲法地位,土地流轉從不可能變得可能。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經歷了從全面禁止到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歷史轉折期。
三、發展期:1988年-21世紀初,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允許土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適度發展規模經營”。
四、深入期:21世紀初-2023年:連續十年發布以“三農”為主題的一號文件,強調了“三農”問題對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性。2003年《土地承包法》實施,以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的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2005年我國農業部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使土地流轉更加規范有序。
五、全面發展期:2023年至今, “三權分置”政策的實施,進一步明確農地產權,實現了農戶用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以獲取生產資金,進一步促進土地流轉產生規模經濟效益。
為實現農業現代化發展,規模化農業是必經之路,促進土地流轉,使有限的土地生產資料集中在有能力、有資源、有技術的種植大戶、企業和集體手中是土地流轉的重要方向,有研究發現,土地流轉能顯著提高糧食作物的土地生產率,從而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
以上數據來自于農業農村部、土流網等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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