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以來,遇到數起公職人員醉駕案件的咨詢,當事人對自己是否為公職人員有疑問,被判處刑罰后是否會被雙開有疑問。筆者列明相關規定,并予以解答。

一、醉駕如何判刑

坊間稱為的“醉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二、公職人員的具體范圍

公職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務員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確定。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是指有關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九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組織中,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外,對公共事務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包括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等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四十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下列人員:

(一)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二)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三)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指該組織中的下列人員:

(一)從事集體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的人員;

(二)從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人員;

(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從事救災、防疫、搶險、防汛、優撫、幫扶、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下列人員屬于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一)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公職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

(二)雖未列入黨政機關人員編制,但在黨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在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組織中,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和集體資產職責的組織,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四)在依法組建的評標、談判、詢價等組織中代表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臨時履行公共事務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三、公職人員醉駕的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醉駕被判刑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應當予以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四、公職人員醉駕的黨紀處分

公職人員因醉駕被判刑后,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予以開除黨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綜上所述,公職人員因醉駕被判刑的,如果同時具有黨員身份,會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作者介紹

郭曉航律師

職位:重慶金牧錦揚律師事務所刑辯中心主任、高級合伙人

學習經歷:西南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碩士

工作經歷:曾在公安機關辦理、審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刑事控告與代理、治安處罰、交通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