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裴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某村無視頻監控路段上行駛,袁某在其前方與被告同向而行,裴某稱其為了躲避對面車輛并避免碰撞行人而采取了緊急制動摩托車的方式,致自己和摩托車一起摔倒,待裴某起身時發現袁某亦躺在地上。袁某當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三十余天后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為:腦挫傷、創傷性蛛網膜下出血、創傷性硬膜下出血、枕骨骨折、頭皮挫傷、高血壓病I級(高危)、左前分支傳導阻滯,后袁某又入住天水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二十余天,出院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腦挫裂傷、創傷性腦內血腫、高血壓3級。事故發生數天后,袁某家人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郊區交警大隊報案,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內容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屬事后報案,現場證據無法提取,雙方當事人詢問材料無法形成交通事故事實,成因無法查清,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袁某申請,法院組織當事人隨機挑選了鑒定機構對袁某傷情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袁某傷情為“雙側葉腦挫裂傷致軟化灶形成伴頭暈、頭悶,符合十級傷殘”,并鑒定了后續治療費、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

【爭議焦點】

袁某和裴某之間是否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袁某的各項損失應當如何賠償。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袁某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證明裴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將其撞倒受傷,但“現場證據無法提取,雙方當事人詢問材料無法形成交通事故事實”的證明書內容無法證明雙方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法律關系,但袁某確存在損傷,故本案應按一般侵權糾紛進行處理。

根據袁某提交的錄音內容可以認定袁某摔倒與裴某有關,再結合裴某在事發后告知在場人員去取錢并積極為袁某進行治療的舉動可以認定裴某存在一定過錯致袁某摔倒受傷,故裴某對袁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袁某系七十多歲的老人,且患有高血壓多年,故袁某在住院期間亦對其自身疾病進行了治療,《司法鑒定意見書》因“雙側葉腦挫裂傷致軟化灶形成伴頭暈、頭悶”,故將袁某傷情評定為十級傷殘,高血壓的臨床癥狀本就包括頭暈、頭悶,故結合袁某的年齡及既往病史應當酌情減少裴某承擔的責任。最終判決裴某承擔袁某各項損失的70%,袁某自行承擔自身損失的30%。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裴某主動要求履行判決。

【法官寄語】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首先報警處理,有助于交警部門在無視頻監控的情況下根據現場勘察情況出具事故認定書,明確劃分各方責任,避免雙方因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劃分的大小等事宜各執一詞,增加訴訟風險和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