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發現在有些刑事案件中,法官最終對犯罪分子量刑處罰的時候會同時宣告緩刑,而有條件的暫時不被羈押在監獄。緩刑以其靈活的適用條件,廣泛的適用范圍,在輕罪案件中被大量運用,更由于其監外執行的特性,為廣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時也是律師們在許多案件中積極追求的目標。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會判緩刑?

一、什么情況下會判緩刑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幾種

犯罪分子想要申請適用緩刑,除了具備相應的積極條件,還應具備法定的消極條件,即不能存在下列情形: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2、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緩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