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二!港股上市公司如何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大家可能比較陌生,但是對于上市公司是十分常見的,例如微博從新浪分拆上市,云音樂從網易分拆上市。那么分拆上市具體如何操作呢?以下我們詳細討論。
一、上市規則有關規定
根據香港聯交所制定的《上市規則》,聯交所對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如下:
(1)“分拆上市建議需經上市母公司的股東批準,發出的通函應載明分拆上市詳情及對母公司的影響;上市母公司還需向其股東保證:股東能獲得新公司股份權益,可以通過分派新公司的現有股份,或在發售新公司現有股份或新股份中,使其可優先申請認購。”
(2)基本條件如下:
①新公司符合基本上市準則;
②上市母公司最初上市后三年內不得分拆上市;
③上市母公司經分拆后余下業務足夠運作。
(3)上市母公司的具體標準如下:
①在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連續3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后的純利,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如未能達到這個標準,則
②在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連續4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后的純利,任何三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后的純利,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如未能達到這個標準,則
③在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任何三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后的純利,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
(4)分拆上市申請的原則如下:
①上市母公司與新公司分別保留的業務予以清除劃分;
②新公司職能應能獨立上市母公司,并具有獨立性;
③分拆上市的商業利益清除明確并應在上市文件中詳盡說明;
④分拆上市應不會對母公司股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二、主板上市規則有關應用指引——《第15項應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采用的原則》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有關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獨立上市的指引》,明確了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采用的原則。
《主板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第3(c)段寫明:“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新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地位。特別是上市委員會不會接納以一項業務(新公司的業務)支持兩個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新公司)的情況。換言之,母公司除保留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外,自己亦須保留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及足夠業務的運作(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以獨立地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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