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咨詢:本人于2023年4月申請執行民間借貸案,執行期間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車輛導致被執行人無法驗車,然后被執行人與我協商按月還款并在協議上蓋上公章,如果不按協議走自愿凍結公司財產用于還款,在21年6月22日寫的協議,次日本人到法院備案此協議,同時,寫了申請解凍被執行人名下車輛及銀行卡,到后期被執行人任然不還款,也不按照協議走,現在我向法院申請凍結公司財產,法院這邊說不能追加。所以想尋求一下我應該怎么辦。希望有關專業人士能幫助解答一下。謝謝

律視角解答:

根據這位網友的情況和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計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由此可以知道,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該和解協議不同于審判階段法院的調解書,其并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當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書。

但是需注意的是,實踐中反悔不履行和解協議的通常是被執行人,對于申請執行人而言,其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的法定理由則包括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存在受欺詐、受脅迫或者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這三種情況。和解協議一般采取書面形式,若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依照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將案件進行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可知,在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這三種法定列明情形中,申請執行人即使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這是一種嚴守契約和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再根據《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在兩年內申請,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在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未能正常履行時,存在兩種特殊情形:

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和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但是存在延遲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況,這種情形下,申請執行人不能申請恢復執行,但針對延遲履行或者瑕疵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