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學習《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相關規定為主,本文是個人所寫的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第十三篇學習文章,對《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的關于離婚冷靜期(協議離婚)進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討,如有錯漏請予以指正。本文會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一)、(二)、(三)》等的相關規定,以便能更好進行對照、查閱。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律條文。登記離婚冷靜期,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依照法律規定,在登記離婚時留出時間給當事人思考,確定是否必須離婚,以減少沖動離婚、草率離婚的必要期限[1]。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至于離婚冷靜期是否適用于夫妻雙方訴訟離婚的情形,則有待司法實踐和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本文不做討論。本文將結合《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介紹。

法條規定:

《民法典》第1077條第1款:“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2款:“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夫妻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會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任一方均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民法典》第1077條第1款“三十日內”的計算方式。

《民法典》第1077條第1款:“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了離婚冷靜期為30日。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根據《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第2條第1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離婚冷靜期“三十日內”的起始、終止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第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按照條文理解,雖然《民法典》第1款規定的是“三十日內”,但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三十日內”期間所實際歷經的時間并非只有30天,而是更長的時間。比如,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23年第3次修正)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規定,2023年6月3日(周五)為端午節,放假時間為6月3日至6月5日,無論第30天是6月3日至6月5日中的哪一天,6月6日才算是期間的最后一日,即6月6日過后才算屆滿“30日”,夫妻一方仍可在6月6日當天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另外,根據1995年《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7條的規定,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第30天為周休日或者其他的法定節假日的,亦按照以上方法計算第30天。

(二)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離婚冷靜期內),任一方均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第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任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規定是限定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2023年4月30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確定了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試點期限為2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對于離婚登記中,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能否跨省、屆滿30日后是否能跨省通辦等,這些問題,有待試點中進一步的解決。筆者待之后,官方有發布相關內容的,則會再來簡單說明。

二、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第2款,以及《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第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本條款規定“30日內”起止時間的計算方式,同上,此處不再贅述。

三、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后,要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否則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根據《民法典》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以及《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第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因此,夫妻雙方不是提交申請就萬事簡單,還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四、對于《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的兩個30日,第1款規定在30日的離婚冷靜期內,任一方均可撤回離婚申請。第2款規定的30日,如果雙方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以上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參考資料】

[1]《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楊立新著,2023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