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時員工能否主張加班費
來源:中工網
案例:2023年1月1日,小剛入職天天百貨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為標準工時制,工作方式為“上一休一”,工作時間為8時至20時。2023年8月,小剛因個人原因離職。離職后,小剛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天百貨公司支付在職期間加班費。天天百貨公司認為因崗位特殊性,小剛雖然工作日每天上班12個小時,但是工作方式為“上一休一”,總體算下來,并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每周不超過4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上限,公司無需支付小剛加班費。
汪律師說法: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標準工時制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個小時、每周不超過40個小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此可見,標準工時制下,盡管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但若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個小時,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該事件中,雖然小剛的工作方式是“上一休一”,每周總工作時間未超過法定上限,但天天百貨公司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小剛日工作時間為12個小時,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8個小時,且存在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情形。公司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足額支付小剛加班費。
天天百貨公司這樣“上一休一”的工作方式,可以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合法地減少加班費用支出,合規經營以規避此類糾紛發生。
法條索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本案相關當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為法律意見)
(據山西工人報消息)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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